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0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0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0773號債權人復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亮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嘉瑩電子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係請求給付票款,利息應自提示日(即
退票日102年12月2日)起算,請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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