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聲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聲字第14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郭安麗 代理人 楊恭瑋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郭安麗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21號裁定應予免責確定在案,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免責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堪信屬實。準此,聲請人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復權,當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