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657號原告威登資源回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應 被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被告 王世銘
于美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世銘、于美慧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書記官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