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3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342號聲請人展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純瑜 代理人 樊鎧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2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書記官曾怡婷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34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安立司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華大維永豐銀行五股分行112年2月28日337,260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