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判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判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判字第94號聲請人即告訴人 姚玉華 被告 劉寶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104年度上聲議字第7548號駁回聲請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8641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是以,告訴人若不服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必先聲請再議,而經處分駁回再議,方得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苟未依上開規定聲請交付審判,即屬聲請程序不合法,且因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至第258條之4有關交付審判之規定,關於聲請程序不合法,並無任何得命補正、補正期間、義務人不遵命補正得駁回其聲請等規定存在,從而,此項程式上之欠缺係屬不可補正之情形,應逕予駁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姚玉華(下稱聲請人)與其配偶 李榮萬 均以被告劉寶鳳涉犯侵占等罪嫌提出告訴,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04年度偵字第8641號處分不起訴,嗣李榮萬不服該不起訴處分乃聲請再議(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認再議無理由,以104年度上聲議字第7548號處分駁回再議),惟本件聲請人並未就上開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此據本院調取上開聲請再議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既未聲請再議,自非前揭規定所指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處分,而得聲請交付審判之人,其逕向本院對被告聲請交付審判,顯然悖於法定程式,且無從補正,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乃瑋
法官陳寶貴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諾櫻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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