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16號原告 李怡璇 訴訟代理人 林逸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天麗 間請求返還借款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8,0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趙悅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