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3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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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3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337號聲請人 蔡嘉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司催字第89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書記官劉冠志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33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大番薯全球有限公司許漢琪元大銀行土城分行112年11月25日10萬4,000元AH00000002大番薯全球有限公司許漢琪元大銀行土城分行112年12月25日10萬4,000元A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