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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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438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代理人 陳貞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 林福興 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陸仟伍佰柒拾元,代墊費用新臺幣肆仟捌佰柒拾柒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林福興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即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4年度司繼字第59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林福興之遺產管理人,並以該裁定及本院104年度司家催字第21號民事裁定准予對其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本案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爰依民法第1132條及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款、第5款之規定,聲請本院酌定被繼承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點五為管理報酬及遺產管理代墊費用。查被繼承人林福興所遺不動產即坐落花蓮縣○○市○○段0地號土地及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業經拍定,拍定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438,000元,依上開要點規定管理報酬為6,570元;另聲請人於代管遺產期間共墊付費用4,877元,爰聲請酌定該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59號及104年度司家催字第21號民事裁定、刊登報紙、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函、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管理費用計算明細表及相關單據等影本為證,勘信為真實。而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被繼承人除前開不動產外,尚有其餘遺產仍待管理。惟聲請人既僅就前開不動產拍定價金之百分之一點五請求管理報酬,則本院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人執行職務完成之程度,復參照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項第4款規定,認其管理報酬以上開不動產現值之百分之一點五應屬適當,爰以6,570元【計算式:(395,000+43,000)×
1.5﹪=6,570】核定為遺產管理人報酬。另墊付費用4,877元部分,經本院參酌前開卷附被繼承人遺產相關資料、遺產管理費用計算表、墊付費用單據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亭禎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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