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9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9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94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文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4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幀因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文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檢察官之聲請,本院審核認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8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民國102年4月11日│102年1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2年度毒│新北地檢102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3406號│偵字第4574號│├───┬────┼─────────┼─────────┤││法院│本院│本院││├────┼─────────┼─────────┤│最後│案號│102年度簡字第5058│102年度簡字第6096││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2年8月8日│102年10月1日│├───┼────┼─────────┼─────────┤││法院│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判決├────┼─────────┼─────────┤││判決│102年9月2日│102年11月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2年度執│新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0509號│字第143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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