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醫上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醫上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醫上字第24號上訴人 謝源芳 上列上訴人因與秀傳醫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本院108年度醫上字第2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或具狀向第三審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
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亦有明定。
查本件上訴人於於民國109年3月11日對109年3月3日本院108年度醫上字第24號判決提起上訴,雖經原法院於106年12月25日以106年度救字第163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惟未委任律師或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亦未具狀聲請第三審為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醫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周玫芳
法官林翠華法官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書記官李華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