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聲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聲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0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羿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111年度執聲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林羿 君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有期徒刑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羿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即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乃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成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否則有悖於公平正義,即有裁量權行使不當之違失(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共計3罪,均經判決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即受刑人)前案紀錄表暨確定判決在卷可稽,附表編號1所示罪刑判決確定日為民國109年12月11日,附表編號2、3均在該判決確定日前違犯,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應併合處罰之情形。上開各罪刑中,附表編號1、2均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3雖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而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不併合處罰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本件已據受刑人具狀聲請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受刑人110年1月10日數罪併罰聲請狀在卷可憑(本院卷第9頁)。從而,檢察官以本院為附表各罪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附表編號3所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刑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12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兩罪均係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責任重複非難程度高,與附表編號3所示係提供帳戶供擄鴿勒贖集團成員恐嚇取財之用之幫助洗錢行為,犯罪事實及罪名未盡相同,情節有異,有卷附各該確定判決可參。並審酌受刑人就本案定應執行刑已表示「無意見」,有受刑人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本院卷第55頁),暨受刑人自108年至109年間屢次犯罪,法紀觀念薄弱,經考量刑罰規範目的、犯罪之非難評價、受刑人違反義務程度、侵害法益情節、矯正之必要性及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等情,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附表編號3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至附表編號3所示併科罰金刑部分,非本件聲請範圍,此由聲請書記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自明,是罰金刑部分不生定執行刑之問題,應依原判決所定之刑併予執行,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4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李秋瑩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淑華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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