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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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審訴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審訴字第13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15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上揭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中當事人及主文欄關於「 李建中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經查,本件宣示判決筆錄正本有如上揭主文所示之錯誤,惟不影響其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更正為如上揭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刑事庭法官曾家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