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3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320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務人 蔡月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萬柒仟捌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