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3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3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310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李可文 兼法定代理 蔡品婕
一、債務人李可文應於繼承案外人 李永睿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萬伍仟肆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參拾萬零肆佰參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品婕發支付命令,惟蔡品婕已於民國109年6月23日與案外人李永睿離婚,非李永睿之法定繼承人,該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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