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836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陳建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肆萬零捌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建利於民國109年06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6月29日起至民國116年06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8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3月24日止累計566,212元正未給付,其中561,652元為本金;3,767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陳建利於民國109年11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31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11月03日起至民國116年11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3月24日止累計274,666元正未給付,其中269,282元為本金;4,591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8369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61652元陳建利自民國111年03月2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88%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269282元陳建利自民國111年03月2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78%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