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中智簡字第5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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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中智簡字第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中智簡字第5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麟剛
蕭諭鍇(原名蕭健育)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2年度偵字第27777號、103年度偵字第70號、第12718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趙麟剛共同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蕭諭鍇共同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除「(一)犯罪事實欄一第15行『不詳之日』更正為『4月某日』,倒數第7、8行『嗣警佯裝顧客先行購得上開仿冒之手機殼』更正為『嗣警佯裝顧客分別於102年5月22日、102年7月27日購得上開仿冒之手機殼』,倒數第5行『手機殼10個』更正為『手機殼19個』,末行增加『拉拉熊手機殼1個』。(二)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3行『露天拍網頁翻印頁』更正為『露天拍賣網頁翻印頁』,證據並所犯法條二第3行『一行惟』更正為『一行為』。(三)證據部分增加:扣押物品目錄表、露天拍賣會員帳號IP資料、訂單查詢列表、客戶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個人戶)、蒐證照片、扣押物品目錄對照表、聲明書、扣押物品清單。(四)補充:被告趙麟剛、蕭諭鍇(下稱被告2人)自102年4月起至102年8、9月經警查獲止,先後多次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係基於單一之販賣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接續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數舉動,而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五)審酌:被告2人正值青壯,僅為圖一己私利即販賣仿冒商標圖樣之商品,侵害他人之商標權,造成商標權人之損害,間接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對商標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非小,殊值非難;惟考量被告趙麟剛並無前科,被告2人係初犯本罪,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8頁),均坦承犯行,且與被害人韓商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英商凱斯金斯頓有限公司分別達成和解,支付賠償金額完畢,有切結書、交易明細、刑事陳報狀、呈報狀、和解契約書等件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0-23頁),犯後態度尚可,暨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販賣仿冒商品之期間、數量、種類,與被告2人勉持之經濟狀況、專科以上之智識程度(見警北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2頁,警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2頁)等一切情狀。(六)考量:被告2人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7、8頁),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罪後已坦承犯行,並如前所述,與被害人均達成和解,堪認經此科刑之教訓,當益知戒慎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等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
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
1項第1款。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蔡柏倫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仿冒商標商品及數量│商標權人│├──┼────────────┼────────────┤│1.│手機殼19件│英商凱斯金斯頓有限公司│├──┼────────────┼────────────┤│2.│拉拉熊手機殼210件│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3.│拉拉熊束線器(小)27件│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4.│拉拉熊束線器(大)37件│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5.│拉拉熊按鍵貼22件│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6.│拉拉熊耳機塞36件│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7.│拉拉熊隱形眼鏡盒5件│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8.│採證購得CATHKIDSTON手機│英商凱斯金斯頓有限公司│││殼1件││├──┼────────────┼────────────┤│9.│三星手機殼19件│韓商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10.│採證購得拉拉熊手機殼1件│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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