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7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7169號債權人康荷新天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弄17法定代理人甲○○
弄17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戊○○、己○○、丁○○、康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乙○○、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2.正確之附表。
3.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