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簡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家庭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被告因民國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一六0一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李家慧法官劉煌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豪達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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