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155號聲請人 李秋菊 聲請人 蘇文全 聲請人 蘇子淇 聲請人 陳旭昇 兼法定代理 蘇佳琪 人樓法定代理人 陳柏翰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李秋菊拋棄繼承之聲請准予備查。
聲請人蘇文全、蘇子淇、蘇佳琪、陳旭昇拋棄繼承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1138條、第1139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同法第1176條第5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李許錦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102年10月13日死亡)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書、繼承系統表等件為憑。
三、經查,被繼承人李許錦於102年10月13日死亡,其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子女輩繼承人李秋菊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於知悉得繼承遺產後,檢具相關資料,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經核尚無不合,應准予備查。
四、再查,被繼承人李許錦其第一順位之子女輩繼承人中,尚有 林李碧 、 李堃諒 、 李秀欉 並未為拋棄繼承,有聲請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可稽,揆諸首揭說明, 孫輩 繼承人即聲請人蘇文全、蘇子淇、蘇佳琪、陳旭昇並未取得繼承權,從而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瑛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