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790號原告 資元元 被告 洪俊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2日以104年度補字第2188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11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8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及答詢表3紙附卷足參(見本院卷第52至55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張誌洋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書記官楊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