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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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19號上訴人溫博士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浩志 以上上訴人與壹世代有限公司因104年度重訴字第419號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玖拾萬壹仟玖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捌佰壹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書記官王波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