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家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家訴字第36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建榮 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吳阿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4年度重家訴字第36號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經本院於104年11月20日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上訴,其第二審上訴利益金額應以上訴人聲明不服之範圍,亦即本件關於被上訴人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獲准之新臺幣(下同)57,445,140元定之,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6,34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軍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書記官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