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9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90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木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木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賴木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賴木旺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已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本院108年度竹東交簡字第51號刑事簡易判決書、108年度竹簡字第421號刑事簡易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蕭妙如附表:受刑人賴木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2月5日│106年8月12日│││││├─────┼─────────┼─────────┤│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機關年度│108年度偵字第1895│108年度撤緩毒偵字││及案號│號│第71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案號│108年度竹東交簡字│108年度竹簡字第421││後││第51號│號││事├──┼─────────┼─────────┤│實│判決│108年4月17日│108年9月27日││審│日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案號│108年度竹東交簡字│108年度竹簡字第421││定││第51號│號││判├──┼─────────┼─────────┤│決│確定│108年5月17日│108年12月9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