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32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明諺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7年度聲沒字第274號、107年度毒偵緝字第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零零肆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明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毒品,經鑑驗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毒偵緝字第146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1.0066公克,驗餘淨重1.0041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年6月28日草療鑑字第1060600470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是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依上開規定,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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