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784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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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78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7848號債權人 林建安 債權人 陳瑞良 債權人 詹閎寓 債權人 黃碧桃 債權人 謝侑廷 債權人 林添義 債權人 陳俊秀 債務人 藍睿貞 即 藍耀山 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蕭玲如
一、債務人藍睿貞應在繼承被繼承人藍耀山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林建安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捌仟陸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藍睿貞應在繼承被繼承人藍耀山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陳瑞良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肆佰伍拾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藍睿貞應在繼承被繼承人藍耀山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詹閎寓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伍仟柒佰叁拾玖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藍睿貞應在繼承被繼承人藍耀山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黃碧桃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藍睿貞應在繼承被繼承人藍耀山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謝侑廷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陸佰伍拾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藍睿貞應在繼承被繼承人藍耀山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林添義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藍睿貞應在繼承被繼承人藍耀山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陳俊秀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捌佰貳拾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九、按民法第一一四八條第二項、第一一五三條第一項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修正為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責任。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藍耀山係於一百零二年五月八日死亡,依上開修正後之規定,繼承人即債務人藍睿貞,應僅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又債務人藍睿貞之母蕭玲如,已於八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與被繼承人藍耀山離婚,自非藍耀山之法定繼承人,依法尚不得列其為本件債務人,併此說明。
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十一、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