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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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除字第653號聲請人日紳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正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當事人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