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10號上訴人即被告 古偉宏 選任辯護人 許書瀚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9年5月7日第一審判決(108年度訴字第61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古偉宏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古偉宏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10號第一審判決,而未附具體理由,於民國109年5月19日具狀提起上訴,且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理由,爰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限期補提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陳炫谷法官陳昭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郁筑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