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45號原告 陳政誠 訴訟代理人 陳進村 被告 郭麗靜 被告 林世懋 被告 林世忠 被告 林艷妤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05年度易字第2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郭麗靜、林艷妤被訴毀損案件,經原告陳政誠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有前項情形,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水源
法官吳志強法官陸怡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