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1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19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耀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許耀晉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3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查報請求金額扣除本金後之欠款總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計算方式(含利息、違約金之起迄日、利率;動用循環利息之計息期間、利率;費用名稱及其金額;如含違約金在內,請併予敘明為何本件重複請求違約金?)該裁定於100年11月4日送達聲請人,雖聲請人陳報利息若干元並減縮違約金之請求,惟仍未就其中利息61,894元之計算方式為說明,難認已確依裁定意旨為補正,視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自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