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70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70802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狀末聲請人之簽名或蓋章。
㈡利息起算日為民國幾年幾月幾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民事庭法官林慧貞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書記官陳慧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