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0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交易字第10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06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童兆民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01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童兆民於民國104年6月6日上午11時15分許,駕駛車牌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區○○路由中華路往環中東路方向,行經榮民路22號前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汽車超車時應注意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並保持安全距離,依當時日間、天晴、道路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一切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車前人車動態,未與前車即同向同車道在前直行由 鄧氏美蘭 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保持安全距離,亦未獲得鄧氏美蘭表示允讓,即冒然超車,致其上開自用小客車右側擦撞鄧氏美蘭,鄧氏美蘭因而受有臉、頭皮之挫傷、臉及頭皮磨損或擦傷、手磨損或擦傷、下肢磨損或擦傷、左肩部挫傷、妊娠34+6週併腹痛等傷害。案經鄧氏美蘭提出告訴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因認被告涉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經查,被告所犯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達成調解,業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調解筆錄、準備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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