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6454號債權人 許景衛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戴睿紘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應自退票日起算,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提出債務人戴睿紘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