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簡字第3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3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三六五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一○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損壞他人門窗上之玻璃參片及鐵條壹條,足以生損壞於他人,處罰金貳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盧鳳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林秀惠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壞於公眾或他人,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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