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40號原告馬來西亞商食益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馮南陽 訴訟代理人 吳至格 律師
蔡佳君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7年度訴字第239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永宏
法官雷淑雯法官林孟皇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鈞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