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0000000
,Ny法定代理人甲0000000
,Ny訴訟代理人 王和屏 律師被告丙○○
金玉田金銀珠寶有限公司兼上一被告法定代理人丁○○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7年度易字第1953號被告丙○○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黃紹紘法官林庚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書記官林妙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