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中簡字第24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日期轉換■98年度中簡字第241號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列舉式■因妨害名譽案件,前經本院以■日期轉換■98年度中簡字第241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院認為本件不得(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炫中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