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29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賴昭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螢宏 等間聲請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調解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地○○段000○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相對人黃螢宏、 黃乾祥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