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58號原告 黃文宏
黃廖蘭香 魏碧鞠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智豪 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謝智豪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