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65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順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5年度執聲字第30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順天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受刑人陳順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863、115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月、11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罪經本院105年度審訴字第87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宣告沒收部分,依法應併執行之,是無再宣告沒收之必要,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呂偵光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陳順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4年3月18日15時許(│104年5月6日15時許(│104年8月20日20時許(│││原聲請書載為104年3月│原聲請書載為104年5月│原聲請書載為104年8月│││18日,應予補充)│6日,應予補充)│20日,應予補充)│├────────┼───────────┼───────────┼───────────┤│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274、│104年度毒偵字第1274、│105年度毒偵字第1445、│││2137號│2137號│1446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863、│104年度審訴字第863、│105年度審訴字第876號││實││1158號│1158號│││審├──────┼───────────┼───────────┼───────────┤││判決日期│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105年9月6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863、│104年度審訴字第863、│105年度審訴字第876號││決││1158號│1158號│││├──────┼───────────┼───────────┼───────────┤││判決確定日期│104年11月4日│104年11月4日│105年9月26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助字第590號│105年度執助字第590號│105年度執字第15592號│││(附表編號1至2定應執│(附表編號1至2定應執│(附表編號3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刑│行有期徒刑1年5月,刑│行有期徒刑2年,刑期為│││期為105年3月29日至10│期為105年3月29日至10│106年8月28日至108年│││6年8月27日)│6年8月27日)│8月27日)│└────────┴───────────┴───────────┴───────────┘┌────────┬───────────┬───────────┬───────────┐│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空白)│││(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4年8月27日22時許(│104年8月27日22時許(││││原聲請書載為104年8月│原聲請書載為104年8月││││27日,應予補充)│27日,應予補充)││├────────┼───────────┼───────────┼───────────┤│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5年度毒偵字第1445、│105年度毒偵字第1445、││││1446號│1446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876號│105年度審訴字第876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9月6日│105年9月6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876號│105年度審訴字第87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年9月26日│105年9月26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5592號│105年度執字第15592號││││(附表編號3至5定應執│(附表編號3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刑期為│行有期徒刑2年,刑期為││││106年8月28日至108年│106年8月28日至108年││││8月27日)│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