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勞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訴字第4號原告乙○○被告 東森得 易購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就雙方因簽訂「主持人暨演藝經紀契約」所生之爭議,業以文書約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卷附主持人暨演藝經紀契約第10條第5項約定可參,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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