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24號原告 林胤丞 訴訟代理人 包喬凡 律師被告 許慶 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應將新北市○○區○○路○巷○弄○○號4樓房屋及所坐落基地(以下合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價額為據,參照原告提出之土地房屋買賣契約書記載系爭房地買賣總價金為新臺幣500萬元(見本院卷第14頁),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書記官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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