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13號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書記官劉文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