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5號聲請人元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元博 訴訟代理人 莊慎翔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號裁定公示催告,茲因申報期限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9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書記官蕭靖蓉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5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連合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元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七堵分行110年2月7日221,225元N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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