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348號聲請人 黃有菻 相對人 林婭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林婭莎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件,票面金額均為新臺幣2萬元,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聲請人於民國110年3月10日持上開本票向相對人提示付款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未獲清償,爰提出本票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票未載到期日,應視為見票即付。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正忠附表:
編號發票日提示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備註01110年1月29日110年3月10日20,000元02110年1月29日110年3月10日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