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43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書記官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