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聲減字第六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十三號上列受刑人因業務侵占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八年度聲減字第十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業務侵占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至九十五年間之不詳時間因犯業務侵占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二六四六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一六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爰聲請減刑等語。
二、本院經核卷附本院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二六四六號刑事宣示判決筆錄、本院九十七年度撤緩字第九十九號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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