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行使權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98號聲請人中華郵封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衣蝶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聲請人中華郵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及相對人衣蝶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或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6款定有明文。又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項第1款亦有規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雖由甲○○於具狀人欄簽名及用印,惟未於聲請人欄表明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址,亦未表明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址,聲請人顯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相對人部分之聲請程式亦有欠缺。茲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聲請人與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址,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