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2號上訴人 黃居億
李國河 黃建文 李玉雲 黃震崑 黃繼宏 黃登泉 黃淑真 被上訴人 溫英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94年台抗字第146號裁定、最高法院72年度第2次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二)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2,312元【計算式:土地應有部分面積(442.63平方公尺×20/30)×公告土地現值3,600元/平方公尺=1,062,3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3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慧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書記官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