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79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進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2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進財犯 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進財因犯偽造文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酌受刑人各次犯罪時間、罪名等總體情狀,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書記官林孝聰附表:
┌─┬───┬────┬─────┬───────────┬───────────┬─────┐│編││││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偽造文│有期徒刑│105年1月│高雄地院│106年4月│高雄地院│106年5月│高雄地檢│││書│1年2月│25日至105│105年度簡│10日│105年度簡│9日│108年度執│││││年2月2日│字第5498號││字第5498號││撤緩字第71││││││││││號│├─┼───┼────┼─────┼─────┼─────┼─────┼─────┼─────┤│2│偽造文│有期徒刑│104年9月│高雄地院│108年3月│高雄地院│108年5月│高雄地檢│││書│1年6月│6日至104│108年度審│21日│108年度審│28日│108年度執│││││年11月間│訴字第43號││訴字第43號││字第66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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