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27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27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2781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范惠霞 債務人 朱書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佰肆拾伍萬壹仟壹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償日止│(年息)│日止)│├──┼─────┼───────┼────┼──────────┤│001│2,328,480│108年8月9日│2.3%│自108年9月10日起,其│││元│││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002│5,918,230│108年8月9日│2.3%│自108年9月10日起,其│││元│││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3│205,196元│108年8月15日│2.3%│自108年9月16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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